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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仲裁是基於當事人協議的協商一致的爭議解決過程。此類仲裁根據當事人仲裁協議的條款進行。仲裁是准民事訴訟,具有程序靈活性的特點,允許當事人參與高效、保密和公平的程序,從而產生最終、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的裁決。
仲裁員作出的裁決是民事法庭法官下達的類似判決。由於適用《紐約公約》關於承認和執行的規定,仲裁裁決可在全球 150 多個國家/地區執行。
仲裁裁決可通過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轉換為法院命令。
仲裁與法院民事訴訟相比的優勢
靈活性。
靈活性。
爭議當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決定仲裁庭的地點。他們還可以選擇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則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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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
隱私
爭議當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決定仲裁庭的地點。他們還可以選擇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則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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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執行性
可執行性
爭議當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決定仲裁庭的地點。他們還可以選擇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則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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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和綁定
最終和綁定
爭議當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決定仲裁庭的地點。他們還可以選擇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則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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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一個專業仲裁城市
香港是一個專業仲裁城市
爭議當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決定仲裁庭的地點。他們還可以選擇任何適用的法律或規則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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