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

香港稅務制度的特點

香港的稅收主要分為三類。它們是薪俸稅、利得稅和物業稅。在地域來源的概念下,這三種收入是對源自或產生於香港的部分收取的。香港沒有資本利得稅、股息所得稅、商品及服務稅 (GST)、增值稅 (VAT)。

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現行標準利得稅稅率為 15%(首筆 2,000,000 港元應課稅收入的稅率僅為 7.5%,受某些條件限制)




有限公司現時的標準利得稅稅率為 16.5%(首個港幣 2,000,000 元應課稅收入的稅率僅為 8.25%,視乎某些條件)現時個人薪俸稅稅率由 2% 至 17% 激進(首個港幣) $50,000 加 2%;第二個 HK$50,000 加 6%;第三個 HK$50,000 加 10%;第四個 HK$50,00 加 14%;所有提醒薪金收入加 17% 薪俸稅標準稅率為 15% )

獲得有關美國稅收的幫助

如果您是美國公民並作為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您可能需要繳納美國稅款,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綠卡 /L-1/E-2 /EB-5 VISA 持有人、亞馬遜 eBay 賣家、和美國房地產投資者。與 IRS 處理所得稅申報表事宜可能會給您帶來負擔。 2018 年稅收抵免和減免發生了重大變化。《減稅和就業法案》對政府計算所得稅的方式進行了重大改變。這些更改適用於您的 2018 年聯邦納稅申報表。稅率下降;標準扣除額增長;個人和附屬豁免被取消。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我們的幫助,請隨時直接聯繫我們的稅務顧問 Martin Chan

無論在香港和世界其他司法管轄區,稅法都在迅速變化。我們如何才能聰明合法地處理稅務問題?我們的稅務專家可以幫助您確定個人和公司層面的稅務籌劃機會。提前做好計劃,您就可以把握機會最大化您的稅收利益。

上議院關於避稅的決定,在 IRC v. Duke of Westminster [1935] All ER 259 (H.L.) 一案中確立了一項原則,即每個人都可以合法地安排他的事務,以減少他的應納稅額。

儘管此原則為個人和公司的稅務籌劃奠定了基礎,但在香港,我們必須注意一些反避稅條款來管理此類前景。

稅務條例第 61 條和第 61A 條是香港典型的反避稅法例

第 61 條規定:“如果評估員認為任何減少或將減少任何人應納稅額的交易是人為或虛構的,或者任何處置實際上沒有生效,他可以不理會任何此類交易或處置並且有關的人應受到相應的評估。”

第 61A 條規定,“如果一項交易的結論是,訂立或進行交易的人或其中一人這樣做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相關人能夠單獨或與其他人一起人,為了獲得稅收利益,助理專員認為適當抵消否則將獲得的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