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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
在第 622 章的新制度中,法律引入了基於償付能力測試減少資本的替代性無法院程序。對與股本相關的不同類型交易採用基於現金流的統一償付能力測試。允許所有類型的人從資本中購買自己的股票(“回購”),但須通過償付能力測試。允許各類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為收購公司自有股份或所持股份提供財務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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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新條例下的償付能力測試的情況下,無需法院程序的減資程序的主要特點包括:
所有董事都需要在 NSC17 表格中籤署償付能力聲明,以支持提議的減持(第 216 條);
公司需要在償付能力聲明日期後 15 天內通過特別決議(第 215 至 217 條),並在 15 天內將該特別決議提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進行註冊;
公司必須在憲報刊登相關信息的公告。公司還必須在報紙上發布通知或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其效果與憲報公告相同。這些通知必須在法定時限內發布或發出。表格 NSC17 必須在不遲於公司刊登憲報通知或債權人通知或向債權人發出書面通知之日(以較早者為準)送交登記官登記(第 218 條);
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非批准成員可在特別決議通過後 5 週內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第 220 至 222 條);和
如果沒有法院申請(第 224 條),公司必須在 5 週期限後(但不遲於 7 週)以表格 NSC19 向註冊處提交減少資本的申報表(第 224 條),或在法院作出裁決後的 15 天內確認特別決議或程序在未經法院裁定的情況下終止的命令(第 2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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