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清盤

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的情況下,有限公司可被法院清盤。比較常見的是:

  1. 公司無力償還 10,000 美元或以上的債務;
  2. 法院認為公司清盤是公正和公平的;或
  3. 公司已通過特別決議決定公司由法院清盤。

 

債權人、股東或公司本身可以對公司提出清盤呈請。呈請人通常會指示律師準備和提交清盤呈請。

任何根據《法律援助條例》及《規則》合資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例如僱員),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協助提出清盤呈請。

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或發出清盤令後,公司董事的權力將終止,但仍須履行若干職責。如果董事未能履行該等職責,例如未能保存適當的賬簿和記錄以及未能準備事務報表,破產管理署可對董事採取檢控和取消資格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