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

在第 622 章的新制度中,法律引入了基于偿付能力测试减少资本的替代性无法院程序。对与股本相关的不同类型交易采用基于现金流的统一偿付能力测试。允许所有类型的人从资本中购买自己的股票(“回购”),但须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允许各类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为收购公司自有股份或所持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在符合新条例下的偿付能力测试的情况下,无需法院的程序减少资本的主要特点包括:



所有董事都需要在 NSC17 表格中签署偿付能力声明,以支持提议的减持(第 216 条);

公司需要在偿付能力声明日期后 15 天内通过特别决议(第 215 至 217 条),并在 15 天内将该特别决议提交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进行注册;

公司必须在宪报刊登相关信息的公告。公司还必须在报纸上发布通知或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其效果与宪报公告相同。这些通知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发布或发出。表格 NSC17 必须在不迟于公司刊登宪报通知或债权人通知或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以较早者为准)送交登记官登记(第 218 条);

公司的任何债权人或非批​​准成员可在特别决议通过后 5 周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议(第 220 至 222 条);和

如果没有法院申请(第 224 条),公司必须在 5 周期限后(但不迟于 7 周)以表格 NSC19 向注册处提交减少资本的申报表(第 224 条),或在法院提出申请后的 15 天内确认特别决议或程序在未经法院裁定的情况下终止的命令(第 22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