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公司审计

在开曼群岛,只有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监管的公司才需要编制、公布和提交财务报表。 CIMA 监管的公司是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保险法》、《共同基金法》、《证券投资业务法》和《公司管理法》设立的公司。这些法律引用了公认的会计原则,但没有具体说明要应用的会计标准。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开曼群岛业务的国际性质,所采用的标准取决于客户,并且大多数财务报表是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根据《公司法》(2016 年修订版)成立的其他开曼群岛实体必须保留适当的账簿,但不需要发布或提交财务报表,因为它们不受 CIMA 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监督。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开曼群岛实体无需接受年度审计

法规规定,审计必须按照 ISA、US GAAS 或与 CIIPA 或 IAASB 评估为等效的标准进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审计是使用 US GAAS 或 ISA 进行的

https://www.ifac.org/about-ifac/membership/country/cayman-islands (2022 年 4 月 27 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