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公司審計

在開曼群島,只有受開曼群島金融管理局 (CIMA) 監管的公司才需要編制、公佈和提交財務報表。 CIMA 監管的公司是根據《銀行和信託公司法》、《保險法》、《共同基金法》、《證券投資業務法》和《公司管理法》設立的公司。這些法律引用了公認的會計原則,但沒有具體說明要應用的會計標準。然而,在實踐中,由於開曼群島業務的國際性質,所採用的標準取決於客戶,並且大多數財務報表是根據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

根據《公司法》(2016 年修訂版)成立的其他開曼群島實體必須保留適當的賬簿,但不需要發布或提交財務報表,因為它們不受 CIMA 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的監督。根據公司法設立的開曼群島實體無需接受年度審計

法規規定,審計必須按照 ISA、US GAAS 或與 CIIPA 或 IAASB 評估為等效的標准進行,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審計是使用 US GAAS 或 ISA 進行的

https://www.ifac.org/about-ifac/membership/country/cayman-islands(2022 年 4 月 27 日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