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清盘

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可被法院清盘。比较常见的是:

  1. 公司无力偿还$10,000或以上的债务;
  2. 法院认为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或者
  3. 公司已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将公司清盘。

 

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可以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呈请人通常会指示律师准备和提交清盘呈请。

任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合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例如雇员),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请协助提出清盘呈请。

在委任临时清盘人或发出清盘令后,公司董事的权力将终止,但仍须履行若干职责。如果董事未能履行该等职责,例如未能保存适当的账簿和记录以及未能准备事务报表,破产管理署可对董事采取检控和取消资格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