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me 家 家
- /
- Our Services 我们的服务 我們的服務
- /
- 法院强制清盘
法院强制清盘
在《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情况下,有限公司可被法院清盘。比较常见的是:
- 公司无力偿还$10,000或以上的债务;
- 法院认为公司清盘是公平公正的;或者
- 公司已通过特别决议决定由法院将公司清盘。
债权人、股东或公司本身可以对公司提出清盘呈请。呈请人通常会指示律师准备和提交清盘呈请。
任何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合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例如雇员),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请协助提出清盘呈请。
在委任临时清盘人或发出清盘令后,公司董事的权力将终止,但仍须履行若干职责。如果董事未能履行该等职责,例如未能保存适当的账簿和记录以及未能准备事务报表,破产管理署可对董事采取检控和取消资格的行动。
香港
九龙尖沙咀么地道77号华懋广场9楼913室
深圳
广东省深圳巿福田区卓越世纪中心大厦3栋15层11B号
服务
关于
联系我们
订阅今天的时事通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