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一般权利

对于香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您将拥有以下一般权利:

• 在股东大会(GM)和年度股东大会(AGM)上的投票权。
• 有权获得公司董事会宣布的股息。
• 有权获得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
• 在所有更高优先权的当事人(如债权人和雇员)之后在清算中获得分配的权利。

会员有权查阅董事、会员、公司秘书及股东名册、决议或股东会议记录。 (《公司条例》第 631、642、649 条)

董事必须确保公司的每位股东都有权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目的的通知。
(《公司条例》第 574(1) 条)

持有公司股东大会上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或公司至少 5 名成员至少 2.5% 投票权的成员可向法院申请命令授权某人查阅任何记录或文件公司。
(《公司条例》第 740 条)

任何短于法定规定的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必须得到不少于 95% 的所有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成员的同意。
(《公司条例》第 571(3) 条)

公司没有董事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够行事的董事构成法定人数的,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总表决权10%以上的成员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条例》第 569 条)

应至少 100 名成员或持有至少 10% 已发行股份的成员提出申请,财政司司长亦可委任人调查公司事务。
(《公司条例》第 840 条)

公司可以以特别决议(出席并表决的股东的75%的票数)指定专人调查公司事务。
(《公司条例》第 89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