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任命董事为例,简单多数票即可通过普通决议。 (简单多数是指50%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并在该次会议上投票)。
任何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本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BOD)召开股东大会。为行使此项权利,提出请求的股东必须提交一份已签署的请求,说明会议的目的。
公司董事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1日内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持有公司总表决权 10% 的任何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也可以召集股东大会。该权力旨在使股东能够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董事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
有些决定不能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通过,而是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特别决议是指出席并投票的股东至少75%的投票。
需要特别决议的重要决定包括:
• 更改公司名称。
• 更改公司章程。
• 为收购公司自有股份提供财务援助。
• 回购股份。
• 公司股本减少。
• 批准成员安排方案。
• 公司清盘
• 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将公司置于休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