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2019 年 2 月,作为 MY FAIR BEAUTY LIMITED (CR No. 1931404)(「本公司」)董事的林伟强被公司注册处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 (i) 根据第 610( 1) 《公司条例》,第622(“条例”)未能在相关会计参考期结束后的 9 个月内召开公司 2016 年和 2017 年财政年度的股东周年大会,以及 (ii) 根据条例第 429(1) 条未能在 2016 财政年度的相关会计参考期结束后 9 个月内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向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提交有关该等财务报表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副本和 2017 年。法院就每项未能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指控判处罚款 4,000 港元,并就每项未能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记账的指控判处罚款 6,000 港元。法院处以总计 20,000 美元的罚款。

案例来源:香港公司注册处
https://www.cr.gov.hk/en/compliance/prosecution/case-2019021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