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盘中的低估价值交易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265E 条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与某人进行低价交易 ——
(a) 公司向该人赠送礼物
(b) 公司无偿与该人进行交易
(c) 公司与该人进行交易,其对价完全不合理地低于所转让商品或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

根据该条例第 265D 条,上述交易是无效的,除非法院认为该公司出于善意并出于开展其业务的目的进行交易,并且在该公司这样做时,有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些交易会对公司有利。
此类交易的相关时间为清盘开始日期前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