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天内通知公司地址变更

2014 年 11 月,AdBeyond (Group) Limited (CR No. : 1119360) 被公司注册处检控,并在东区裁判法院根据前身《公司条例》(即《公司条例》第 32 章)第 158(4) 条被定罪,如在《公司条例》(第 622 章)生效前生效)未能在规定的 14 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其董事的地址变更。该公司被定罪并被罚款 21,340 美元。

资料来源:公司注册处
https://www.cr.gov.hk/en/compliance/prosecution/case-2014112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