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够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并寻求补救措施——衍生诉讼

法定补救措施:

《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14 部第 4 条规定了法定衍生诉讼作为对受害小股东的补救。如果公司有任何不当行为,但公司本身不提起诉讼,则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就该不当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能会在面对申请时给予许可,给予股东许可似乎符合公司的利益。申请前,已在股东申请休假前至少 14 天向公司送达书面通知。

《公司条例》第 731 条将不当行为定义为欺诈、疏忽、违反职责或不遵守香港任何条例或法治。

一些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些
– 董事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以低估的价格将公司资产出售给他的亲戚或朋友
– 董事违反信托义务,收受贿赂
– 董事以没有商业实质的高薪雇用他的妻子或朋友
– 董事拿超额薪水

衍生诉讼在香港是允许的,公司的股东或相联公司的股东可以寻求法定补救措施。

普通法补救措施:

1. 提起诉讼的权利属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属于个人股东,并且该行为可以在股东大会上由无利害关系的股东以普通决议批准。

2. 根据普通法,如果不法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并且不法行为者控制公司,则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对不法行为者提起诉讼。

3、公司有越权行为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公司寻求救济。这种派生诉讼可以在不表明不法行为者控制公司并因此阻止公司起诉的情况下提起。但是,如果大多数独立股东不赞成此类诉讼,法院可能会撤销此类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