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区裁判法院今天(3 月 19 日)裁定一家物业投资公司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通知税务局局长其应课税 2006-07 课税年度及 2007 年的利得税-08、2008-09 和 2010-11,违反《税务条例》(第 112 章)第 51(2) 和 80(2)(e) 条。被告对四项指控认罪,并被罚款 16,000 元(每项指控 4,000 元)及进一步罚款 8,300,000 元,相等于涉案税款的 98%。
法庭获悉,被告在关键时期拥有铜锣湾一幢商业大厦,并于2006-07、2007-08、2008-09及2010-11课税年度取得租金收入。被告的账目每年编制到 3 月 31 日为止。根据 IRO 第 51(2) 条,被告应在上述每个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后不迟于四个月以书面通知 CIR 其应课税的义务,但被告未能这样做。四年的应课税利润总额为 50,240,067 元,所涉税项总额为 8,494,358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公众,每个课税年度的纳税人必须在不迟于该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 CIR,除非他已经被要求提供纳税申报表。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未能通知应缴税款,即属犯罪,每项控罪的最高罚款为 10,000 元罚款,另加罚款 3 倍于少缴税款的罚款。
资料来源:新闻处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1403190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