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监管制度要求香港实体准备转让定价文件,即主文件、本地文件和国别报告,要求香港实体阐明和执行一致的转让定价政策,并向评估员提供有用的信息评估转让定价风险。
转让定价文件需要对全球供应链的总结和价值驱动因素的识别。重要的是记录整个集团如何产生价值,关联企业与集团其他部门执行的职能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以及关联企业对价值创造的贡献。
它有助于证明企业已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IRO”)第 50AAF(1) 或 50AAK(2) 条作出合理努力来确定独立交易金额。
与主文件和本地文件有关的要求适用于从 2018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豁免
准备主文件和本地文件的要求受到以下豁免的约束:

1. 基于业务规模的豁免
满足以下任何两个条件的香港实体将无需准备会计期间的主文件和本地文件:
o 该实体在相关会计期间的收入总额不超过 4 亿美元;
o 该实体在相关会计期末的资产总值不超过 3 亿美元;和
o 该实体在相关会计期间的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 100 人。

2、基于受控交易金额的豁免
如果香港实体在一个会计期间进行的一类受控交易的总额不超过以下规定的门槛,则该实体在会计期间的本地文件将不需要涵盖该特定类型的交易:

交易类型 金额
资产转让 2.2 亿美元
金融资产交易 1.1 亿美元
无形资产转让 1.1 亿美元
其他交易 4400 万美元

如果案头审查表明香港实体未能按照第 58C 条规定的要求准备主文件和本地文件,评估员可根据第 80(2Q) 条对该实体提起诉讼。伊罗。一经定罪,该香港实体可处第 5 级罚款(即 50,000 美元),而法院可命令该实体根据《税务条例》第 80(2R) 条在指定时间内作出其未能作出的作为.如果香港实体未能遵守法院命令,一经根据《税务条例》第 80(2S) 条定罪,将被处以第 6 级罚款(即 100,000 美元)。

资料来源: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tp.htm#a01(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