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商人今天(5月16日)在湾仔地方法院被判逃税罪名成立后,被判入狱18个月,并被判处罚款11,700,000元,相当于逃税总额的约150%。

被告人,43岁,是A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是B公司和C公司的实益拥有人。这三间公司分别于1990年、1991年和1993年开业以来一直盈利。然而,被告人并没有在有关 A 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中向税务局申报其利润。他亦促使其母亲为 C 公司提交报税表,但利润栏留空。

税务局的调查显示,甲公司在 1990/91 至 1997/98 课税年度少报利润 34,413,331 元,少缴税款 5,925,619 元; B 公司在 1992/93 课税年度少报利润 751,628 元,少缴税款 112,744 元; C 公司在 1993/94 至 1995/96 课税年度少报利润 12,610,687 元,少缴税款 1,891,602 元。

被告人因在 1991/92、1993/94 及 1996/97 课税年度就甲公司提交不正确的利得税报税表而根据《税务条例》第 82 条被检控。被告人亦根据普通法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控告被告人没有交代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的利润,以骗取税务局局长的税项。被告人认罪,法庭定罪普通法的被告仅对 A 公司和 C 公司提出指控。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市民,骗取公共收入是违反普通法的,会受到严厉处罚。此外,《税务条例》对逃税规定了重罚,包括每项指控判处 3 年监禁和 50,000 美元罚款,另加罚款相当于少缴税款三倍的罚款。

资料来源:税务局
https://www.ird.gov.hk/eng/ppr/pca_archive/030516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