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地要求扣除房屋贷款利息

一名纳税人今天(2月20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三项罪名成立,罪名是在申报物业税及薪俸税时,遗漏租金收入及错误申报扣除居所贷款利息。他被罚款 3,000 美元(每项收费 1,000 美元),外加 8,537 美元的罚款,相当于少缴税款的 10%。

被告人,36 岁,承认三项罪名,无合理辩解,在报税表中提供有关出租物业的不正确资料,以及扣减房屋贷款利息,影响他在 2011-12 课税年度的课税责任至2013-14,违反《税务条例》(第 112 章)(IRO)第 80(2)(c) 条。

法庭获悉,被告于相关时间拥有九龙两处物业(物业一及物业二)。被告人在其 2011-12 及 2012-13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就物业 1 申索扣除居屋贷款利息。在其 2013-14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被告人申索扣除居所物业 2 的贷款利息。

税务局 (IRD) 的调查显示,物业 1 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出租。被告在 2011-12 至 2013 课税年度的报税表中没有申报物业 1 的租金收入 543,128 元-14,并在 2011-12 和 2012-13 课税年度就财产 1 提出扣除总金额为 $33,600 的住房贷款利息的错误索赔。被告人于 2012 年 12 月签署购买协议时,物业 2 正在建设中,并于 2014 年 10 月 31 日转让予被告人。 2013-14 课税年度的物业 2。三个课税年度的少缴税款总额为 85,369 元。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任何人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就任何影响其自身(或任何其他人的税务责任)的事宜或事情提供任何不正确的资料,即属违反《税务条例》。一经定罪,每项指控的最高罚款为 10,000 美元罚款,另加罚款 3 倍于少缴税款的罚款。

资料来源:新闻处
https://www.ird.gov.hk/chi/ppr/archives/1902200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