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177(1)(f) 条,公司可应少数股东的申请而由法院清盘,前提是法院认为这是公正且公平地这样做。当公司遇到财务困难并且可以合理预见这种情况将持续存在时,小股东可以行使这项权利。
公司清盘可能是公正和公平的其他例子包括:
1. 管理僵局
2. 失去互信
3. 由于公司控制者的严重不当行为或潜在的严重不当行为而对公司事务的进行和管理缺乏信心
4. 涉嫌欺诈或不当行为,导致公司事务需要通过强制清盘程序进行审查
5、发生重大损失,使公司的盈利目标无法实现的合理希望
通常情况下,如果对呈请人有足够的替代补救措施,法院通常不会批准清盘令。